从事航空运输业的小伙伴们经常会听到“航权”这个词语,但是其他大部分小伙伴们对这个词语的具体概念并不清楚,湖南国际航空货运公司速恒物流的工作人员来为您们解惑。
“航权”,按国际惯例被称为“空中自由”。”Trafficrights”的概念起源于1944年“芝加哥会议”,亦称之为“空中自由权”(freedomsoftheair),其法律根据是1944年的《国际航班过境协定》(通称《两大自由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通称《五大自由协定》)的规定。简单来说,航权就是指跨国航空运输的权利。航权谈判是在两国政府之间进行的,而不能在两家航空公司之间进行。
目前,航权主要有8种,湖南国际航空货运公司速恒物流的工作人员给大家分别一一列出:
一、领空飞越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不降落而飞越他国或地区领土的权利。
二、技术降落权。一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飞至另一国或地区途中,为非营运理由而降落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权利,诸如维修、加油。
三、目的地下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其登记国或地区载运客货至另一国或地区的权利。
四、目的地上客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自另一国地区载运客货返回其登记国或地区的权利。
五、为中间点权或延远权,又称至第三国运输权/授权国至以运点的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或地区以外的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其班机的起点与终点须为其登记国或地区。
六、桥梁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且中间经停其登记国或地区(此为第三及第四自由的结合)的权利。
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完全在其本国或地区领域以外经营独立的航线,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
八、国内运输权。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他国或地区领域内两地间载运客货的权利(境内经营权)。